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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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2学期学生重修和学籍预警(学业警示)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7-03-02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2学期

学生重修和学籍预警(学业警示)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2016-2017学年第2学期期初补考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丽水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重修和学籍预警工作布置如下:

一、重修:

(一)参加重修的对象:

1.该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该课程所在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占该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该课程全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4.该课程以前各学期经补考、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

5.该课程缓考不及格的;

6.该课程旷考或违纪、作弊,成绩以零分计的;

7.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的。

(二)重修工作程序及手续办理

1.3108:0031224:00,重修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学生重修报名操作方法:学生用个人帐号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选课”——“重修或补修选课”界面上选择自己要重修的课程,再点击“我要报名”按钮即可。

3.教务处、二级学院根据网上报名情况,确定重修形式和重修学生名单。并通知重修学生于315(星期三)前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填写《丽水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于317前上交《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二级学院,一份交计财处,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207室)。

(三)重修组织形式

1.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和单独组班两种形式。

2.公共基础课重修人数达到20人的,由教务处组织课堂教学。专业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的,由开课学院组织课堂教学,其教学时间为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重修人数未达到组班人数的,本学期有相同课程的,由各二级学院于317前安排好跟班重修;本学期没有相同课程的,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在以后学期中重修

(四)重修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1.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2009]292文件:“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每学分75元)70%收取。”

2.重修学生必须于324前向计财处交纳学分学费,计财处根据《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表》中所列的学分学费收取。

3.未办理重修手续、未交学分学费和未参加任何形式重修学习的,不得参加该课程重修考试。

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学籍预警(学业警示)

根据《丽水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实施办法》(丽学院办[2005]27号)做好201320142015级学生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学籍预警工作,根据《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丽学院办[2016]140号)做好2016级学生学业警示工作,并做好相关学生的帮扶工作。请于323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包括学生名单)到教务处207室。

 

 

 

教务处

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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