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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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届师范类毕业生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一)
作者:|发布时间:2017-04-25

关于做好2017届师范类毕业生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

各相关二级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丽水学院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名单确认及相关工作

请相关学生填写“附件12017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资料填写表”,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于201753日前将电子稿发顾键萍老师,纸质稿打印盖章后送教务处207室。(名单必须准确,切勿遗漏)

二、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证体检费: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收费每生230元,其他教师资格体检费每生110元,体检费以班级为单位于201653日下午交医务室应彩萍老师(联系方式:2272710664763)。

2.体检单领取:201753日,以班级为单位交费的同时领取班级学生的体检单。

3.体检时间:201754日至5日,必须严格按体检单上注明的时间体检。

4.体检结果领取时间:2017512日,以班级为单位到医务室领取。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

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分两批进行,本次为第一批,申请对象为我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并己通过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第二批,申请对象为我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己通过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并参加52021日面试通过的应届本毕业生。第二批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一)申请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第二步进行现场确认,上交所有申请材料;第三步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二)网上报名  

第一批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生网报时间为2017515日~19日上班时间,逾期将不能进行网报。报名前仔细阅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指引》(见附件),报名时,请区分“全国统考”及“非全国统考”(原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者及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名入口。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手机填写全号,座机加区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网络生成的报名号,以备后续查询修改使用,遗忘了则不能登录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7523日~25日正常上班时间,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里携带通知中规定的各种材料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现场确认地点在各二级学院教务科,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必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网络报名时下载,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后打印,复印成A3幅面双面单张,贴上照片并在承诺书处签名,注意复印顺序)。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学生自己上网打印)、复印件;

6、上交与网报电子照片同一底版的一寸照片2张。照片的要求:  

网报上传的照片必须是申请人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20kb,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同时准备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的一寸照片2张:1张在现场确认时上交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背面写上姓名和申报学科,以备制作资格证书时使用),1张粘贴在体检表上。

(四)上交档案袋

各相关二级学院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统一用档案袋每人一袋装好后上报,提供材料包括:

①《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自己从网上下载);

③《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原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⑦照片。二寸照片一张(用于教师资格证)。所交照片必须与网上上传电子照片一致。(网上上传电子照片规格要求:1、文件类型必须为jpg,例如:zhangsan.jpg2、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3、照片必须清晰,完整。4、近期正面免冠照片。5、必须上传证件照,严禁上传大头贴、生活照、艺术照等)

⑧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生自己上网打印)

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⑩行政许可决定书

⑾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各种证件的原件由二级学院审核,不需上交,各复印件须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教务处

                                        20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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