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红头文件
作者:|发布时间:2017-09-29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685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经学校2016年第9次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61

 

 

 

 

 

附件

 

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强化学校质量保障系统的作用发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设立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督导委员会”)是在校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察、指导、监控和评价,以及就其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和决策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从校内外专家中进行遴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第四条  校督导委员会委员由职务委员和聘任委员构成。职务委员由宣传部、教务处、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人事处、监察处、学生处、工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生会等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组成;聘任委员由校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从校内外专家中遴选和提名,由校长提名的的校督导委员会主任审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的校级教育督导员组成。原则上,聘任委员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校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实际情况届内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校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其负责人兼任秘书长。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作为校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校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校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方案,指导各二级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和教学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二)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教学信息,就学校和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就有关资源分配、专业课程安排、教师发展、招生、各类评估等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质询议案;

(三)督察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运行情况、教学单位保证教育质量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保障教学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就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向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育教学质量中的重大及重要专项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审定教学评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岗位聘任中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及工作方案;

(五)受理各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投诉或改进建议,并负责向投诉或建议者反馈处理结果;对严重、重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发布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教学督导评估信息和工作信息;协助学校或外部机构做好对本校的周期性评估工作,负责教学督导体系方面的材料整理或汇报。

(七)研究、处理学校党政、人才培养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条  校督导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研究教学督导工作的客观规律,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形势及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就提升教学督导工作理论水平和实际效果给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人才培养各个环节上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并参与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重点专业校内自评自查、教学实验室评估及其他校内教学评估工作。

(四)参与学校有关质量监控、教学督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参加校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参加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评估、教学事故认定等活动。

(五)完成学校领导、校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体系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育督导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校级督导以督质量标准、教学制度为主,院级督导以督制度执行、教学常规为主的两级督导机制。

 

校级教育督导员组成校教学督导组;各二级学院设立学院教学督导组作为日常教学督导工作机构,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指导。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聘任若干本学院的教育督导员,组成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具体人员由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学校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和配套的制度。

第五章  教育督导员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水平较高;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四)热心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章  教育督导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校(院)教育督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学校(二级学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调用教学监控录像;

(二)对被督导单位和师生个体进行询问和调查,可要求被督导单位和师生个体汇报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教学管理文件以及包括教师讲稿和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等教学资料档案;

(三)制止被督导单位和教师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对被督导单位和教师提出建议和意见,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对被督导单位和教师进行检查、整改复查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校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1次例行全体会议,会议由学校督导委员会主任主持,议题由秘书处确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记名或不记名表决决定。

第十四条  校督导委员会委员可在例行全体会议期间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书面质询议案(一名委员提议,至少二名委员附议)。议案由秘书处研究,视情况采取提交有关领导批示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或答复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校督导委员会决定事项由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以校督导委员会或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的名义发布通知、安排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秘书长)可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建立工作组、专家组、专门委员会或研究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评审、推荐、研究、视察、评估或提出处理意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可邀请校内外专家为特邀教育督导员。

第八章  工作保障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校督导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考核合格后,对教育督导员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对校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对决议和决定要贯彻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人才培养委员会同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6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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