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专任教育督导员管理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7-09-29

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专任教育督导员选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丽水学院专任教育督导员选聘和管理办法》已经第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612

 

 

 

 

 

 

 

 

 

 

 

 

 

 

 

 

丽水学院专任教育督导员选聘和管理办法

 

 

为强化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任教育督导员队伍,依据丽水学院《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意见》、《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任教育督导员的岗位设置

1.专任教育督导员编制单列,其岗位为职员岗,设置在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可根据需要选派专任教育督导员进驻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开展二级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2.专任教育督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可聘在学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

二、专任教育督导员任职条件

1.政治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学习,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

2.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经历,熟悉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培养基本理论。

3.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一般应有副处以上教学管理岗位经历,熟悉学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4.热爱教育督导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5.身心健康,能遵守工作纪律,正常出勤,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任教育督导员工作职责

1.在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专门从事教育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在二级教学单位担任教学督导负责人,负责包括教学工作检查评估、重点专业校内自评自查、教学实验室评估及其他校内教学评估等二级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2.研究教学督导工作的客观规律,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形势及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积极开展教学质量管理方面的调研,参与学校有关质量监控、教学督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参加校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参加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评估、教学事故认定等活动。

3.落实“全员保障、分层负责”的质量持续改进机制。以教学状态数据采集、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题调研、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等方式多渠道收集教学质量信息;对教育质量信息予以分析,找出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对被督导单位的改进进行指导和巡查,并在改进措施完成后予以评价。

4.完成学校领导、校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交办的教学管理专项工作和其他工作。

四、专任教育督导员的管理

1.专任教育督导员接受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管理。派驻二级教学单位的专任教育督导员同时在二级教学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专任教育督导员依据学校岗位聘任程序聘任,实行任期制,与学校岗位聘任时间一致。

3.专任教育督导员实行坐班制,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和二级教学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安排办公用房。

4.建立健全专任教育督导员的工作例会和定期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专任教育督导员工作水平。

5.专业技术岗位聘在学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的专任教育督导员考核实行“双岗双考”,由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商派驻的二级教学单位)考核其承担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由其专业技术岗所聘二级教学单位考核其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业绩,其专业技术岗的工作参照对中层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专业技术岗位聘在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的专任教育督导员,由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考核。

6.专任教育督导员参照中层干部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具体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准。

7.学校对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并做出成绩的专任教育督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原则,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专任教育督导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专任教育督导员,及时进行调整。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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