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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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赴上海交大口腔医学院交流学生选拔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发布时间:2018-04-14

414日,我校赴上海交大口腔医学院交流学生选拔管理办法经第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

为全面落实我校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合作事宜,进一步提高口腔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的合作协议和《丽水学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丽学院办〔201771号),特制定本办法。教务处医教科完成《选拔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口腔医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口腔医学院院长江银华等对《选拔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医教科对《选拔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教务处副处长吴松泉在医学与健康学院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医学与健康学院执行院长王伟杰、副院长李彩福、教务科主管李达生等对《选拔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医教科再次对《选拔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选拔办法》在第10次处长办公会上进行了研究并通过。

《选拔办法》包含交流学生选拔的基本条件、选拔程序、学费缴纳与管理等方面。选拔程序分通知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综合面试、公示等阶段。学费缴纳与管理分别按照我校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的合作协议和《丽水学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丽学院办〔2017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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