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校院两级督导队伍建设,结合学校第四轮岗位聘任工作,调整完善教育督导队伍。
一、校级督导推荐
各二级学院参照所在单位专业类别、专业数及专任教师数推荐2-4名校级督导员。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价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教学一线在职专任教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2)省高校优秀教师;
(3)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4)校优秀教学骨干。
3.近两年退休的教师及符合条件的原校级督导人员。
4.专任教育督导员。
二、二级督导机构及队伍建设
二级单位健全督导工作机构,调整二级督导队伍,并将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报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二级督导工作负责人(组长)原则上要在本学院校级督导员里遴选。
三、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依据选聘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推荐校级教学督导员人选。
2.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进行遴选与聘任。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校教学督导员选聘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择优推荐工作,并于5月23日和6月15日之前分别将校级督导推荐表(见附件1)、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纸质稿各1份(加盖学院公章)报至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行政楼216室),电子稿发至陈美萍OA邮箱。
附件:
1.丽水学院校级督导推荐表.doc
2.丽水学院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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