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届校院两级督导选聘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05-09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丽水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校院两级督导队伍建设,结合学校第四轮岗位聘任工作,调整完善教育督导队伍。
一、校级督导推荐

各二级学院参照所在单位专业类别、专业数及专任教师数推荐2-4名校级督导员。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价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教学一线在职专任教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2)省高校优秀教师;

3)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4)校优秀教学骨干。

3.近两年退休的教师及符合条件的原校级督导人员。

4.专任教育督导员。

二、二级督导机构及队伍建设

二级单位健全督导工作机构,调整二级督导队伍,并将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报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二级督导工作负责人(组长)原则上要在本学院校级督导员里遴选。

三、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依据选聘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推荐校级教学督导员人选。

2.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进行遴选与聘任。

四、工作要求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校教学督导员选聘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择优推荐工作5236月15日之前分别将校级督导推荐表(见附件1)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纸质稿各1份(加盖学院公章)报至教育督导与评估中心(行政楼216室),电子稿发至陈美萍OA邮箱。

附件:

1.丽水学院校级督导推荐表.doc

2.丽水学院二级督导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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