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第1学期学生重修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09-20

各二级学院:

2018-2019学年第1学期期初补考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丽水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现将重修工作布置如下:

一、参加重修的对象:

1.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非全程点名,缺课3次及以上的);

2.一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该课程以前各学期经补考、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

4.该课程缓考不及格的;

5.该课程旷考或违纪、作弊,成绩以零分计的;

6.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的。

二、重修工作程序及手续办理

1.9278:00至93024:00,重修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学生重修报名操作方法:学生用个人帐号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选课”——“重修或补修选课”界面上选择自己要重修的课程,再点击“我要报名”按钮即可。

3.教务处、二级学院根据网上报名情况,确定重修形式和重修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108(星期一)从系统导出重修学生信息,确定重修形式和学生名单;并于1010日(星期三)上午11:30前上交《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二级学院,一份交计财处,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207室)。

4.结业学生无法进行正常网上重修报名,请填写《丽水学院结业学生重修申请表》,此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学生所在教务科、教务处各一份。

三、重修组织形式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和单独组班两种形式

1.重修人数专业课程达到15人以上的,由开课学院组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组织组班重修。其教学学时为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重修人数未达到组班人数的,本学期有相同课程的,由各二级学院于1015日前组织学生开始跟班重修上课;本学期没有相同课程的,可在以后学期开设相同课程时重修

3.重修课程若以后不再开设的,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课程,进行课程替换。

四、重修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1.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2009]292号文件),在校生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对结业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100%收取

2.重修学生必须于1012日(星期五)前向计财处交纳学分学费,计财处根据《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登记表》中所列的学分学费收取。

3.未办理重修手续、未交学分学费和未参加任何形式重修学习的,不得参加该课程重修考试。

五、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教务处

2018年920

附件1: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登记表.xls

附件2:丽水学院结业学生重修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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