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实验室: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教发厅函〔2018〕216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高校实验室爆炸事故的通报(浙教办函〔2018〕358 号 )》等通知精神及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邀请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专家来校对生态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中国青瓷学院、工学院等四个学院实验室的气瓶、灭菌器、反应釜等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诸多安全问题,急需进行整改。现就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作如下通知,请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一、存在问题
1. 所有压力容器(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均未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且超期未检验。
2.大部分压力容器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各类钢制无缝气瓶(氧气瓶、氩气瓶、氦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由于定期检验周期不同,有三年、五年的,存在超期未检验使用行为,部分气瓶缺少充装标签,不能确定气瓶内气体纯度。
4.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全部超期未检验,压力表也超期未检。
5.低温绝热液氮罐保管不够规范,存在低温冻伤风险。
6.灭菌器、反应釜等部分设备没有生产许可,涉嫌违法。
7.大部分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
二、整改要求
1.开展压力容器专项排查
全校各实验室要加强实验设备检查管理,结合这次检查情况举一反三,排查各类压力容器(压力大于等于0.1MPa,容积大于等于30L的设备),杜绝压力容器监管漏洞。
2.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未经登记检验的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等压力容器一律停止使用;无检测标识或过期未检验的各类钢制无缝气瓶一律停止使用。
3.做好压力容器登记检验工作
(1)所有压力容器(压力大于等于0.1MPa,容积大于等于30L的设备,如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这些设备停用(再启用)、变更(移装、过户)、报废也要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灭菌器、反应釜等部分设备没有生产许可的,相实验室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应立即与相关厂商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应提供竣工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参数)、产品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设备能够在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接受检验,否则将要求对方办理退货并补偿学校相应损失。
(3)做好压力容器及安全阀等有关元件定期检验工作。
4.开展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相关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A3)资格证,相关实验员或教师(操作人员,实行A、B岗)都应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资格证。
5.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
妥善保管设备出厂、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资料,做到“一台设备一个档案”;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放置在设备附近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业务咨询办理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
咨询电话:2120456;
2. 日常管理业务咨询—监管部门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88号四楼,
咨询电话:2183926;
3. 定期检测: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3号楼,电话:0578-2661133;
4.资格证考试报名网址:http://www.057812365.cn
教务处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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