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践
实验实践
关于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叶丽君|发布时间:2019-02-25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教发厅函〔2018216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高校实验室爆炸事故的通报(浙教办函〔2018358 号 )》等通知精神及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邀请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专家来校对生态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中国青瓷学院、工学院等四个学院实验室的气瓶、灭菌器、反应釜等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诸多安全问题,急需进行整改。现就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作如下通知请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一、存在问题

1. 所有压力容器(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均未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且超期未检验

2.大部分压力容器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各类钢制无缝气瓶(氧气瓶、氩气瓶、氦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由于定期检验周期不同,有三年、五年的,存在超期未检验使用行为,部分气瓶缺少充装标签,不能确定气瓶内气体纯度

4.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全部超期未检验,压力表也超期未检

5.低温绝热液氮罐保管不够规范,存在低温冻伤风险

6.灭菌器、反应釜等部分设备没有生产许可,涉嫌违法

7.大部分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

二、整改要求

1.开展压力容器专项排查

全校各实验室要加强实验设备检查管理,结合这次检查情况举一反三,排查各类压力容器(压力大于等于0.1MPa,容积大于等于30L的设备),杜绝压力容器监管漏洞

2.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未经登记检验的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等压力容器一律停止使用;无检测标识或过期未检验的各类钢制无缝气瓶一律停止使用。

3.做好压力容器登记检验工作

(1)所有压力容器(压力大于等于0.1MPa,容积大于等于30L的设备,如灭菌器、提取罐、浓缩罐)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这些设备停用(再启用)、变更(移装、过户)、报废也要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灭菌器、反应釜等部分设备没有生产许可相实验室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应立即与相关厂商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应提供竣工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参数)、产品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设备能够在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接受检验,否则将要求对方办理退货并补偿学校相应损失。

3)做好压力容器安全阀等有关元件定检验工作。

4.开展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相关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A3)资格证,相关实验员或教师(操作人员,实行AB岗)都应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资格证。

5.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

妥善保管设备出厂、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资料,做到“一台设备一个档案”;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放置在设备附近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业务咨询办理

  1.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

    咨询电话:2120456

    2. 日常管理业务咨询—监管部门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88号四楼,

    咨询电话:2183926

    3. 定期检测: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丽水市中山街北3953号楼,电话:0578-2661133

    4.资格证考试报名网址:http://www.057812365.cn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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